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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的构建

         

摘要

从当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制与参审制的主要不同在于陪审员与法官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在陪审制中陪审员主要负责认定事实,而参审制中参审员与法官无明确的分工,其与法官共同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1]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移植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的产物,其名为陪审,实为参审,人民陪审员既要参与事实认定,又要参与法律适用。法律审与事实审不分提高了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难度,尤其是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要求更高的刑事诉讼中,不但加大了被告人的诉讼风险,也限制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权效力的发挥。因此,构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对于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大意义。

著录项

  •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年第9期|P.121-121|共1页
  • 作者

    吴静;

  • 作者单位

    363500,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福建 漳州;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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