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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研究

     

摘要

对于社区矫正制度,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是近代西方国家行刑社会化思想下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过去,我国并没有社区矫正这一制度,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将社区矫正引进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正因为“未成年”的自然状态,其犯罪后,法律应该宽容而施以非常规的对待和处遇。基于社区矫正主要是要对罪犯进行教育,而不是惩罚,我国刑罚对未成年犯适用和执行刑罚,更应该是寓教于惩、惩教结合,把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成为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制度中并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一套实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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