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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利”之类型化分析——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分析

         

摘要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机关应当配备少数民族身份的工作人员、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权利,可以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两大类;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行使规则的不同,以及集体权利行使中面临的难以确定集体的法律代表的困境,揭示了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少数民族权利规定的内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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