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东南法学》 >行受贿犯罪中“特殊情节”的实质解释

行受贿犯罪中“特殊情节”的实质解释

         

摘要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采取"数额+情节"的模式。情节犯中的情节是法益侵害性在量上的体现和反映,因此,情节犯中的"情节"是一种"综合性"要件。无论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还是数额较大,都属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在量上的综合性反映。司法解释对受贿罪规定了八种特殊情节并依附于一定的数额,依然属于情节犯。行贿罪虽然在立法上是行为犯,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但与受贿罪相比并不妥当。司法解释对行贿罪规定了数额和情节,通过"补正解释"的方法弥补了这样的缺陷,同时也规定了六种特殊情节并依附于一定的数额,也属于情节犯。"多次索贿"中的"多次"如何理解和认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如何理解和认定、如何解决"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与渎职罪之间重复评价等问题,需要通过实质解释方法妥当处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