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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教义学检视——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切入点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为检验时下的立法姿态是"理性"抑或"感性"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积极主义刑法(立法)观"的话语体系下,"理性"的标准之一即为摒弃将"积极"等同于"积极增设新罪"的思维模式,取而代之的思考路径应是将"积极"解读为"积极调整"。基于此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高空抛物罪"以及"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新设明显是以立法的方式僭越了刑法解释学应尽职责的领域,因而不可取;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之新设虽形式上符合"理性扩张犯罪圈"的旨意,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新设罪名的章节编排之问题点仍无法通过解释论得以消弭,因而可考虑以其他路径实现"积极主义刑法(立法)观"的实质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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