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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扩张——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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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 论

1.1 选题背景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1.4.2 比较分析法

1.4.3 历史分析法

1.5 创新之处

2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2.1 79《刑法》中的基本内容

2.2 97《刑法》中的变动

2.3 刑法修正案中的变动

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扩张的表现及原因

3.1 扩张的表现形式

3.1.1 增设新罪

3.1.2 扩充构成要件

3.1.3 降低入罪门槛

3.2 扩张的原因分析

3.2.1 社会高速转型的需要

3.2.2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

3.2.3 刑罚权天然具有扩张性

3.2.4 象征立法与刑罚威慑

3.2.5 现象立法与“民意”屈从

4 国际视野下的刑法扩张现象及启示

4.1 德国刑法扩张历程及内容

4.2 日本刑法扩张历程及内容

4.3 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5 刑法扩张的界限

5.1 不得已原则之概念提倡

5.2 作为刑法扩张原因的不得已原则

5.3 表明刑法扩张限度的不得已原则

5.4 不得已原则对当前刑法扩张现象之检视

6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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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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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是现行《刑法》颁布20周年,也是《刑法》出台第十个修正案之年。20 年间,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化,法治原则在我国得到不断倡导,刑法发展迎来了黄金时期。我国《刑法》条文数量从少到多,从79《刑法》的192条增加至97《刑法》的452条,97《刑法》中的罪名也从最开始颁行时412种扩充至469种。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共制定了10个刑法修正案,出台立法解释13个,新增规定179条,增加罪名57个。虽然我国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刑法与国民生活联系愈发紧密,犯罪圈的扩张表现愈发明显,但由此也带来刑罚处罚范围扩大,定罪标准降低,刑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等一系列的问题。值此97《刑法》颁行20周年之际,旨在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正为切入点,回顾晚近20年刑法的扩张历程,评析刑法修正的犯罪化趋向,运用“国际视野”进行纵向比较,总结有益经验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刑法扩张的边界,进而为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作出绵薄贡献。  全文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正为视角,讨论刑法扩张的界限问题,重申刑法不得已原则。第一部分绪论,介绍选题、开题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述,通过梳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79《刑法》的具体内容,在97《刑法》的变动情况,以及在新近10个刑法修正案中修正的具体内容,以对比说明该罪随时代发展而产生剧烈的扩张现象,这既是当前刑法扩张的典型代表,也是刑法扩张的一个缩影。第三部分,分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扩张的表现形式,将其归纳为增设新罪,扩充构成要件主体范围;扩展犯罪对象,增加或减少构成要件要素;前移刑法防线,将预备行为实行化;扩张共犯责任、将帮助行为正犯化,降低入罪门槛等方式,并将该罪扩张的原因总结为社会高速转型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衔接的要求、刑罚权天然的扩张性、象征立法与刑法威慑、现象立法与民意屈从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跳出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单一视角,将目光聚焦国际刑法的扩张,通过对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中最新修正内容和发展方向的研究,分析当前各国刑法扩张的趋向,提出我国刑法未来发展中要进一步保护人权,要根据客观需要设立新罪,在刑法修正时需保持自身的逻辑自恰并迎合国际化发展趋势,为我国刑法发展提供借鉴和启迪。第五部分,全文提出,当前刑法扩张虽然有积极内容,但也有缺憾,为防止刑法过罪化问题的出现,必须要明确刑法的界限,即刑事立法在扩张中必须坚持不得已原则作为刑法的根本性原则。不得已原则较之于歉抑原则,在立场、根据、方法、作用、标准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且优势明显。不得已原则既表明了刑法扩张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说了刑法扩张的必要限度,即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作为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根据,在某一行为不危及全体公民人权时,国家不得动用刑罚,而只有当该行为威胁到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侵害国家法律制度时,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只有如此,刑法才能完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之任务,才能推动我国刑事法治事业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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