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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益释明与适用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初步解决了无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难题,但该罪司法适用的困境仍然存在.实务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对象""行为类型"及"传播严重危险"等要素的模糊认定,反映出法益理论的体系性缺失,因而需要从实质意义上探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保护的公共卫生法益的本质.以"二元法益论"分析,公共卫生法益是以公共卫生秩序为手段、以个人生命健康权为目的的二元集合法益;而根据法益的解释机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对该妨害行为对象、行为类型及严重危险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解释,以划定合理的入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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