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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问题的处理

         

摘要

受理菲律宾提起的南海问题仲裁案的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裁决结果,本文对该案所涉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处理进行评论。关于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并未清晰证明,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着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仲裁庭试图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来解决其认定的争端,但该条不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并不存在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第一、二项诉求行使管辖权的门槛性条件不能满足,应依法作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裁决。而且,《公约》第298条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也阻止仲裁庭对这两项诉求行使管辖权。仲裁庭理应拒绝处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在越权处理实体问题的过程中,仲裁庭忽略《公约》有关“群岛水域”和“半闭海”等制度的条款,错误地解释《公约》第311条,不顾大量判例中对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正确阐述,全盘接受了菲律宾所提出的观点。这些认定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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