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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遗产信托是一种继承和信托相结合的遗产处理方式,与其他遗产处理方式相比具有显著优势:一是具有单方意志性,有助于充分实现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意愿;二是由专业机构、人士管理和处分遗产,有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其传承和发展;三是有助于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四是有助于避免继承纠纷、降低继承成本.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但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在:遗产信托的"双层所有权"特征与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相冲突,遗嘱与遗产信托成立生效要件存在冲突,信托强制登记制度与遗嘱自由原则存在冲突,遗产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受限.为此,建议对《继承法》《信托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遗产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设定遗产信托的登记豁免条款,适当扩大遗产信托的受托人范围,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产信托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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