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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非婚生子女权利的司法解决路径分析——兼论探望权行使的司法衡量标准

         

摘要

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基于亲缘关系,以实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立法目的的制度平衡。因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并不是因为父母的离婚而产生。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探望权主体仅限于离异的夫妻,对非婚生子女的探望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民法总则、婚姻法中关于抚养、探望、监护等条款。当未婚同居关系终止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非婚生子女当然可行使探望权,而作为直接抚养人及近亲属应当尊重对方权利行使并提供必要条件。此种制度设计不仅是人伦亲情在法律上的体现和保护,更是全面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指导基础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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