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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仁孝观及其法律意义

     

摘要

《论语·学而》载“: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把儒家思想的仁和孝的本源及辩证关系关联起来,将儒家思想以仁孝为轴心、君子为载体的内外品行呈之于世。儒家以仁为本、孝以辅,融“人治”之理想载体——“君子”于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施养、教、治三位一体之“仁治”,变殷儒之柔顺为孔儒之宏毅,以救周道之颓、宗法之衰。儒家思想的仁孝观有其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王室衰而诸侯兴的晚周时期,儒家的仁孝观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情、理、法的有机协调互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秩序复构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和政治法律观具有铺垫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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