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社会科学家 >论劳动者之缔约说明义务

论劳动者之缔约说明义务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在劳动契约缔结阶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对于该义务的完整体系尚未构建完成.首先,劳动者的缔约说明义务并非仅是一种被动回答义务,其完整履行状态亦包括主动说明.其次,在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担缔约说明义务,当用人单位以其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侵害劳动者人格等权益时,其说明义务将被免除.最后,劳动者缔约说明的形式及程序亦应纳入法律规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