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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模式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但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机动车在内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仅仅规定了登记对抗主义,并未明确规定其物权变动的模式,这造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认识上的分歧.文章在检视所有权变动模式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有关机动车变动模式之相关规定逐一进行分析,逐个辩明其所应然包含的内容及其性质,提出应明确确立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并提出完善《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具体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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