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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物权化制度构建

         

摘要

中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旨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但现行法律框架中,农村土地经营权只是没有对世效力的债权,无法有效对抗第三人侵权,并面临承包权人违约的风险,阻碍农村土地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为此,必须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与承包权并列的物权,对土地经营权单独发证.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必须进行变更登记.进行了登记变更的经营权流转是物权的流转,未进行登记的只产生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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