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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中公益私益冲突的法律整合——以漓江干流两岸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为例

         

摘要

当前,我国侧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的“硬法”格局已难以很好地整合政府保护的公益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益之间的冲突,也难以更好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正值《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之际,文章在解析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公益私益冲突的法律整合及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以漓江干流两岸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公益私益冲突的现状及主要成因为例,创新性提出整合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公益私益冲突的新路径:构建漓江干流两岸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政府示范法律制度。基于该法律制度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及其性质可知,它有利于整合耕地风景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公益私益的冲突,保障农民生存权益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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