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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类型化的解构与建构——以无行为能力制度的存废为中心

         

摘要

无行为能力制度的行为效力规则设计,使其既不能达到维护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又忽视了交易安全之保护。纯获利益之行为、日常生活之必需行为,均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困境。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则从反面否定了无行为能力制度。我国应采二分法行为能力模式,以此为基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行为的效力应为可撤销而非效力待定,相关的规则也应重新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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