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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明代法律形式的变革——以《大明令》为中心

         

摘要

<大明令>与<大明律>是明代的重要的立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明代初期的律令体系.随着明代社会发展,以<大明令>为代表的"令"的地位不断下降,就其效力而言,在法律适用中也有特殊要求.明中叶以来,"例"与"会典"的出现与编纂对传统的律令体系形成了较大冲击,传统法律形式中的律令体系逐渐让位于"律例--会典"体系;其从"政令"到"法例"的变革,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传统法制由"行政化"向"司法化"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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