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黑龙江社会科学》 >论“首违不罚”制度之“首违”的界定

论“首违不罚”制度之“首违”的界定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首违不罚”制度,这是推动人性化执法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创新性举措。但由于相关立法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理论上对“首违不罚”制度缺乏统一认识,实务中各执法部门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对“首违”的界定和适用均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裁量结果差异较大。“首违”的界定和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基础,从时间要素、首次认定、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再犯情形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认定和适用,从而促进“首违不罚”制度发挥功能作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柔性执法,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