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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立法的模式之变:从分散立法到综合立法

     

摘要

长江流域现行的立法模式是分散立法,在分散立法模式之下,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弊端展露无遗,流域法律制度的体系残缺不全,流域生态环境的形势不断恶化,流域利益的冲突明显失衡.分散立法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因此,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确立与超越、复合生态系统的保护、多种利益冲突的衡平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决定了综合立法是长江流域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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