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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制度的的演变与传播——兼对我国继受信托法的两点反思

         

摘要

从消极信托到积极信托的演变以及信托品种的创新,反映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及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一国继受信托法的根本动因;信托法的成文化和法典化,为信托法的移植尤其是跨法系的移植扫清了障碍,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传统的英国,对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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