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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听证──聚焦我国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

         

摘要

背景资料1998年5月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由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于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目前,只有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计委或省、市物价局)公布的具体听证目录里的价格,在制定前要实行听证。程序方面,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组成人员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代表。价格制订权在哪一级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物价听证会就在哪一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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