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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缺失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档案法》第五章规定"法律责任"时,明确指出,对违反《档案法》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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