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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条件下的政府普遍服务

         

摘要

普遍服务的概念是由AT&T的总裁西尔多·维勒于1907年提出来的,它是指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一定的质量保证、针对所有用户、价格可以承受。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大多数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电力、公共交通等)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所必需,因而具有普遍服务特征。很多国家是把提供普遍服务作为政府对公民的公共责任和义务,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日本《水道事业法》第2章第2节第15条中就明确规定了给水义务,要求水道事业者按契约正当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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