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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十个理由

     

摘要

一、该国税函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税收强制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以下简称“该国税函”),是针对广西地税局提出请示的批复,其内容为: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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