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土地 》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印发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印发

             

摘要

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开展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流水号的号段发放区域、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的网络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