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消防》 >庭审,不仅仅让事实说话——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走笔

庭审,不仅仅让事实说话——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走笔

         

摘要

2003年9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做出裁定: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3)扬维行初字第6号、(2003)扬维初字第7号、(2003)扬维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二、驳回上诉人扬州市卜桥机械厂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扬州市卜桥机械厂负担。 想弄清这起案件的由来,还得从头说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