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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解答

             

摘要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1996)03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的规定征收营业税。据此,对本市专业广告企业承接广告业务除所支付给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等四大媒体的广告费可在取得的广告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营业税外,对所支付给路牌、交通工具等其他媒体和载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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