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财税》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解答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解答

         

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国税发[1997]123号文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基数范围问题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种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金。外资金融机构放款业务中的抵押性质的贷款,由于其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