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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为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产),适用本办法。对经本市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第四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既是对定期定额产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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