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从司法视角看国家赔偿的三个问题——兼谈修改国家赔偿法

从司法视角看国家赔偿的三个问题——兼谈修改国家赔偿法

         

摘要

一、由国家赔偿变异看义务机关我国实行侵权机关代替国家履行赔偿义务制度。义务机关从本单位资金中支付赔偿金后再申请财政部门核拨赔偿费;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据立法起草者解释,如此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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