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

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

         

摘要

[案情]1988年申请人张某以占地工的形式被招进被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5月申请人因患精神抑郁症于2007年6月27日、2008年1月11日两次入院治疗。申请人从休病假起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2009年1月13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