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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限制看刑法对国有资产保护之不足

     

摘要

刑法第165-168条将其犯罪主体存在的空间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等,虽其彰显出保护国有资产之目的和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在混合制经济已成为国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今天,其对国有经济发展壮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是不力的,有必要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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