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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件案例谈种子执法中主体与实体的合法性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已有四年,品种审定、市场准入、种子生产经营等诸多环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所改观,种子管理的执法、监管、协调、服务等职能也得到全面发挥,促进了种子产业化的发展。但纵观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一些地方、个别部门依然存在主体不正、实体不实、程序不清的现象,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有发生,给种子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带来负面影响。笔者就此列举个别案例谈几点看法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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