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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的赔偿责任

         

摘要

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的赔偿责任性质围绕《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制度,就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学说和实践中分歧较大。[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认为"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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