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证券法苑 >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民事责任

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民事责任

     

摘要

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就此存在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区分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等四种意见.在明晰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属性和法理基础后,发现无论是从理论层面、抑或规范层面甚或司法层面,合同缔结过程中,经营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结后,经营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最大限度地践行该制度的价值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立法宜建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然,损失确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自身原因而致经营机构即便经过审慎评估也难以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负有适当性义务的经营机构不承担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