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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双重股权结构问题研究

     

摘要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股一权”的股东平等原则,导致股东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可能会增加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此持否定立场.但双重股权结构也具有反收购、稳定管理团队和满足特定融资偏好等效率上的优势,因此,在一些成熟资本市场是允许科技创新型公司自愿采用的.在我国资本市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应允许上市公司试行“双重股权结构”,但要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避免其产生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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