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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之比较研究

         

摘要

运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创新出的新型融资方式,股权式众筹不仅拓宽了初创型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也代表着互联网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意大利、法国、英国作为欧洲股权众筹立法的先行者,围绕股权众筹适当性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立法规制,尽管具体规则设计不同,但价值取向却殊途同归,即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欧洲国家股权众筹立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构建思路,即我国应将股权众筹纳入规制范畴并加以合法化,以适当性制度为核心要素,从准入资质、投资者分类及适合性测试、投资建议、责任追究、投资者教育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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