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相关文献在2014年到2022年内共计848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5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881篇;相关期刊36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等;股权众筹的相关文献由1069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硕、周雷、杨东等。
股权众筹
-研究学者
- 杨硕
- 周雷
- 杨东
- 马永保
- 冯彦杰
- 刘占辉
- 刘明
- 史梦佳
- 吴晓斐
- 周文
- 唐士亚
- 张宇
- 李俊林
- 牛燕
- 邓超
- 陈健
- 陈晨
- 马广奇
- 齐佳音
- 丁国峰
- 丁睿
- 万国华
- 乔艳
- 于文奇
- 于祯
- 仇晓光
- 付桂存
- 付芮
- 何晨菲
- 何梦薇
- 侯雪璟
- 傅穹
- 全佳瑛
- 刘泽东
- 刘海
- 刘玮龙
- 刘田原
- 刘翔
- 刘辉
- 刘雨晨
- 刘静静
- 卓武扬
- 卜亚
- 原丰香
- 史欣媛
- 叶正虹
- 吐尔逊姑丽
- 吕凯
- 吴丽娜
- 吴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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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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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众筹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本文根据互联网众筹的特点和类别,分析了互联网众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和平台安全风险。在研究他国监管法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互联网众筹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途径和建议,希望为我国的互联网众筹发展创建一个更加合理合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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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頔;
孙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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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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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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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完善,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其核心就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现状,明确其发展障碍,借鉴国外股权众筹相关法律经验,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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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欣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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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筹主要分为股权众筹和消费类众筹等类别.股权众筹是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我国将股权众筹视为比风险投资更前段的融资手段,用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文章通过对比中美众筹平台发展、政策以及以投资者为代表的投资环境发现,我国用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众筹仍然有较大发展空间.因此,文章建议我国应高度重视众筹发展,将其作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重要渠道之一,并进一步发挥消费类众筹在构建经济内循环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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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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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发展难度不断加大,为保证自身长远发展,诸多企业开始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积极实施多元化战略,以拓展市场范围,推动盈利能力提升.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使得企业资金需求量日益增长.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企业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在此情况下,股权众筹融资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逐渐兴起.由于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相关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筹款企业高管携款潜逃事件时有发生,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对中外股权众筹监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其中存在的差异,为我国合理制定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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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璐;
贺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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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信号理论与廉价空谈理论,采用"人人投"实地调查数据,研究未经验证的信息披露内容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并对这些披露内容与股权众筹项目实际回报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探索.研究结果表明:股权众筹项目中自愿披露的历史客流量信息、运营信息以及项目盈利预测信息显著影响了众筹投资者的决策;筹资方自愿披露的企业历史盈余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发布的筹资方信用鉴证信息则显著影响了股权众筹项目的实际回报.此外,众筹项目的投资者人数较多时,项目运营后的实际盈利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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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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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在其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隐藏着诸多风险,给监管带来了巨大困难.文章结合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趋势,通过对股权众筹各主体架构诠释分析股权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股权众筹立法经验,在结合我国现行股权众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股权众筹监管困难的有效措施,旨在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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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新生;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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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众筹的出现与发展,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股权众筹是在互联网时代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进入我国较晚,现仍处于发展初期,从其行业发展状况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看,亟需加强监管、规范发展.文章以股权众筹融资绩效为切入点,选取大伙投、云投汇、天使街和人人投平台上线的项目为样本,通过分析影响股权众筹绩效的因素,比如股权出让比例、单笔起投额、浏览人数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等,试图从实证角度发现股权众筹发展存在的问题,以为市场监管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出让比例越高,融资绩效越高;单笔起投额代表了投资门槛,门槛越高,融资绩效越高;股权众筹存在羊群效应,公司规模越大,越能够吸引众多投资者完成股权众筹.最后为政府部门制定法律制度、健全监管体系,以及投资者决策和融资者制定众筹计划书提出了建议,以为股权众筹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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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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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全球互联网股权众筹迅速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沟通了创业者和投资者,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资金问题.影响众筹绩效的因素,引起了创业者和众筹平台的共同关注.在各种众筹类型中,股权众筹虽然数量较少,但是涉及资金规模较大.然而国内外学者关注互联网众筹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回报型众筹,对股权众筹给予的关注较少,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成功因素也缺乏深入的探究.本文将结合国内的实践情况,从法律因素、项目特点、投资人决策三个方面梳理相关文献,探索互联网股权众筹项目成功的原因,并为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使国内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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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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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中介是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基本定位,司法实践因循政策定位以居间合同调整互联网金融纠纷.然而,互联网金融平台贷款审核、刚性兑付、增信担保等经营活动的信用中介本质,却是对上述定位的异化.司法裁判对政策导向的路径依赖,使裁判公信力受到减损.司法判例确立的居间人定位,在鼓励创新阶段,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实质主导交易过程,而无需承担责任;严格监管时期,又无法对其恪以相应义务,整肃行业风气.互联网金融裁判回归金融商法逻辑,以商法思维审视新型案件,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机构主体地位,才能为此类案件的裁判确立公允的基础.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监管,才能落实双创政策践行普惠金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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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武平;
李鑫
- 《广西会计学会2017年度会计学术年会暨广西高校财会类学生学术交流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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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2月,新三板挂牌企业"华人天地"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募集资金,这是我国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接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首例,开创了"股权众筹+新三板"的先河.文章分析了"华人天地"新三板股权众筹的历程,认为"华人天地"新三板股权众筹取得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1)可以为投资者和华人天地创造双赢局面;(2)优质项目吸引投资者投资;(3)"领投+跟投"模式惠及三方;(4)"回购"条款降低投资者风险.文章认为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众筹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拓展新三板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去杠杆";能够降低新三板投资门槛,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流入,提升新三板融资功能;可以提高新三板企业融资交易过程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新三板市场可以为股权众筹开辟新的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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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军炜
- 《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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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股权众筹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被广泛传播.股权众筹在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为投资者提供小额权益性投资机会上体现了独特的价值,但其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通过分析美国JOBS法案中有关股权众筹的规定,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实践需求的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完善我国《刑法》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的解决路径,实现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最佳平衡,促进股权众筹在我国健康、蓬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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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程;
刘雨昂;
王昌杰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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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12月18日,证监会出台《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众筹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是众包和微型金融结合衍生出的产物,它公开面向所有群体,依靠互联网技术为某一项目或者创意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对众筹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众筹平台的立法监管还是空白.众筹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股权众筹的发展令人瞩目.以车库咖啡、3W咖啡为代表的"众筹咖啡馆,,和以天使汇、创客为代表的众筹平台是股权众筹模式的载体.车库咖啡和3W咖啡将融资和创业辅导结合在一起,"项目+资本链接"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于小微企业.天使汇、创客等则以其快速融资得到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的青睐.通过对比,研究两种不同的股权众筹模式,分析目前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和运营效率,并结合相关理论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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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盛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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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获得了飞速发展.目前最具代表性、处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前沿的是股权众筹.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股权众筹有望彻底解决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难题,并有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然而当前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仍未出台,加上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网络安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这也导致股权众筹的发展受到限制.当前,亟需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难题.具体来说,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发展互联网征信,围绕投资者、众筹平台、融资者三个维度,以事前、事中、事后为主线构建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股权众筹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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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富强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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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领投是指股权众筹中,由专业投资者作为领投人,对筹资项目深入考察,带动跟投人投资的制度.该制度对实现金融公平和金融大众化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但我国由于缺乏监管规则,股权众筹在快速发展之时,领投融资乱象跌出,风险巨大.我国股权众筹领投制度的设计,应首先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理顺股权众筹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然后规定领投人的权利义务、平台对领投人的审核标准,以及跟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化解股权众筹领投制度运作中的各种风险,保护跟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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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莉;
杨宁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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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其法律本质为享有一定豁免条件的证券公开发行.股权众筹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本形成,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易损害投资者权益.股权众筹监管的监管逻辑为通过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把握促进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之平衡.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监管与规制经验,探索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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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桐;
丁国峰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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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普及,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表现形式股权众筹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明确股权众筹的含义和具体模式,了解其产生和发展,阐析其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和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对策:加强对众筹平台的准入限制;对相关法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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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民;
郭辉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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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创业板等领域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是实施效果不好.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已经有明确、清晰的立法,并得到很好的实施.总结我国相关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经验,借鉴国外有关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的立法经验,从投资者分类管理、投资限额、风险披露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测试方面,建立我国的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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