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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以“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

     

摘要

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日益凸显,以及其传统理论的缺陷,已经不能完全履行其保护投资者的义务和功能,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以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逻辑,可以弥补我国股权众筹市场上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因此我国也应当对投资者和适当性制度进行探索和构建,以期来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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