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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

         

摘要

正《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相邻关系作了其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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