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与法

         

摘要

正 虽自愿替债务人还债 但债权人不同意 法院判令:自愿无效 基本案情:1998年4月29日,农行内乡县支行赵店乡营业所(以下简称营业所)与该乡杜沟村村民张成坤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营业所贷款5800元给张使用,期限7个月利息为国家同期利率。次年4月26日,张付息900元,2000年秋,营业所向张催收借款时,张以借款本息已转移给该所业务员庞有穆为由,拒绝偿还并于2000年10月16日找到庞,由庞给张出具了“张成坤在赵店乡营业所贷款本息自99年4月26日开始至今由庞有穆本人负责全清”的证明。张将该证明交给营业所,营业所对此当即明示“不同意”,双方形成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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