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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合作社民主管理与外部介入的均衡

             

摘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民主管理作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之一,一直为国际合作社界所倡导。所谓民主管理,就是说成员们无论是否出资、是否理事监事,都是权利平等的,都是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效率、得到经济利益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有时会导致合作社的决策效率低下,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这样的情况会经常出现。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 |2014年第8期|28|共1页
  • 作者

    黄祖辉; 高钰玲; 邓启明;

  •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宁波大学商学院;

    宁波大学商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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