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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来的车辆仍收购掩饰他人犯罪法不容

         

摘要

cqvip:案情回放:收购赃车被判刑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邓某在明知多辆品牌摩托车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对前述摩托车予以收购。2016年3月20日,邓某驾驶其收购的品牌摩托车途经紫金县某镇时,被傅某发现该摩托车正是其于2016年3月18日失窃车辆,于是报警,随后邓某被抓获归案。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百事通》 |2017年第20期|44|共1页
  • 作者

    黄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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