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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重复的法理分析

         

摘要

我国拥有东部和南部1.8万多千米的海岸线,海洋国土总面积近300万平方千米,相当于陆地领土的30%,蔚蓝的海洋带来了丰富的资源,但随着人类的开发活动,海洋环境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污染加剧、生物结构失衡,亟待保护.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以来,各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用于保护各省海域.《立法法》第74条第4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而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立法重复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本文从分析现有的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出发,通过与上位法的逐条比对,对重复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探究立法重复的内在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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