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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招标投标法》'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规定

         

摘要

所谓"低价中标",即投标人低于成本进行投标,并在后续合同履行中采取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方式弥补损失和攫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为了遏制投标人的这种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此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上述条款的设置足见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是,上述法条对于"低价中标"问题并未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本文以建设工程领域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笔者对于解决"低价中标"问题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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