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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摘要

2000年5月份,某制衣有限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报送标书,其中一家建筑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中,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筑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决定否决其投票,另行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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