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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靶向施策+部门联动让“禁止令”禁到实处宜昌市夷陵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法院明令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夷陵区司法局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司法行政办公室依法对其开展日常监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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