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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对财物的控制意识和控制能力 影响财产类犯罪定性 ——陈某不构成犯罪不捕案

     

摘要

[要旨] 幼儿(10岁以下)在民事领域中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但并非不可能成为刑事领域中的被害人.行为人当着幼儿的面实施财产类犯罪,幼儿对财物的控制意识和能力会对案件定性产生很大影响.行为人对幼儿控制财物的意识和能力的认知和回应也对案件定性影响重大.幼儿对财物的控制意识和能力与幼儿的年龄、身体和智力发育状况、家庭日常教育、事发当时幼儿的精神集中程度、监护人与幼儿的距离(能否及时赶回)等都有很大关系.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上述两点因素,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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