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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执行拍卖中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基于法院错误拍卖的视角

     

摘要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给买受人之后,有案外第三人提出,拍卖物实为该第三人所有或者该被执行人对拍卖物实际上并无所有权.此时,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该如何予以保护? 一、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法院执行部门在不动产执行拍卖的 程序中,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进行执行拍卖,该执行标的物必然应当是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应当是债务人以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在这一阶段,各国的立法都非常重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国际上普遍赋予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或者声明异议的权利.提起异议之诉,亦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主要针对案件中的实体不当,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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