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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计委、农业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199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下发了中办发[199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这是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到正确对待农民,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教育、计划、农业、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了对农村教育集资工作的管理,从全国看,农村教育集资总体来说是适度的,推动了农村"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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